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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区别 外国的月亮真的更圆吗?

 

近年来,随着财富客户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不断深入,以往对境外家族信托盲目崇拜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人们只有深入了解了境内外信托的区别、各自的功能,才能正确选择、设立适合自己的家族信托。

  总体而言,境内外家族信托在服务内容、法律监管、信托架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境外信托与境内信托概念区别

  境外信托,也称为离岸信托、外国信托,一般是指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权区设立的,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一般在境外离岸地的信托。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如一个中国或美国委托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 设立的家族信托,这个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家族信托一般适用BVI的法律并由当地法院管辖。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地和离岸公司的设立地选择是重要因素。通常考虑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国际声誉和维护成本。目前境外信托常用的离岸地点有开曼群岛、泽西岛、BVI等。

  境内信托,也称为在岸信托、国内信托,是指设立在国内,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在国内进行的信托。例如,一个中国委托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或者一个美国委托人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都可称之为在岸信托、境内信托或国内信托,在岸家族信托一般适用当地的法律并由当地法院管辖。

法律政策层面的区别

  我国是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国家,而欧英包括大部分离岸地都是英美法系,属于判例法国家。

  境外法律对信托的类型、受托人权利、不同类型信托资产隔离程度、保护人的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国内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例如我国《信托法》共计七章内容中,分别对信托设立的形式与条件、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托成立后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均进行了规定,该等规定不仅适用风靡多年的集合资金信托,也同样适用于家族信托。

  除了《信托法》及其对应的信托法释义外,境内家族信托的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在2018年8月17日发出“信托细则(37号文)”中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也在文件中明确了家族信托对于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的作用。

  但是,市场上也有一些境内法律不完善的声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

  第一,境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乏,导致股权、房产等类型的资产,装入信托成本极高;

  第二,境外信托发展百年,对于很多争议都有判例可寻,有确定的裁判结果,客户对于法律的确定性会更强。境内家族信托从2012年至今才7年的发展时间,确实需要很多空间去完善发展,但是7年来也从未出现过一单关于家族信托争议的案例,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境内家族信托法律上的稳定性。

信托财产类型的区别

  从信托财产的类型而言,目前境内家族信托还是以现金和金融资产为主,还包括一部分保单,股权、房产虽然可以装入但是成本较高。

  境外家族信托可以装入的财产类型非常丰富,理论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任何财产都可以装入,如房产、股权、私人飞机和游艇、赛马等。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区别

  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既承担了信托事务管理的责任,同时也要负责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而在境外家族信托项下,受托人特别是独立受托人通常只承担搭建信托架构、进行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者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进行操作。

家族信托实体表现的区别

  目前境内家族信托的实体表现为信托公司为家族信托在银行开立的信托专户,信托财产在这个专户里进行保管运作、独立核算。

  而境外家族信托更像是一个类似公司的实体,由这个实体持有金融资产、股权、房产等各类资产,并由专人进行运作管理。

  相对而言,境外家族信托虽然受托人选取范围广,可以装入的资产丰富而且资产装入比较简便、成本也不是特别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境外信托虽然可以装入的资产类型丰富,但必须是境外资产,境内部分的资产必须先变成境外控制后才能装入境外信托;

  因为受托人资质相当宽泛,有可能面临来自受托人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全权信托,受托人酌情权很大,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财产,导致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被侵害;

  国内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据为《信托法》,加上我国属于成文法体系,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均以法律的明确为依据,因此,即便未来家族信托发生法律争议,法官需要根据《信托法》来审理案件,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因此法官对该等法律纠纷的审理结果具有一定的确定性。相比之下,境外家族信托大多依据英美法而设立,英美法系大多为判例法国家,即法官一定程度可以“造法”,在先审理的判例极大可能被在后审理的类似案件的法官作为判例依据来判定新的案件结果的走向,因此,境外家族信托若发生争议,即便在境外同样的法域下,相同的争议情形都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大部分国内高净值人士对境外的法律并不十分了解,加上语言障碍,信托架构、合同条款设计可能不够完备,可能导致未来受益人挑战信托比较容易成功。

  境外家族信托一旦发生海外诉讼,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昂。

  境内家族信托虽然目前信托财产类型相对比较单一,但在监管、委托人权利保留、可预期性等方面存在优势。由于境内家族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目前国内共68家信托公司,除了受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约束之外,还处于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服从银保监会发布的各项政策文件,接受银保监会的各项检查。

  其次,相比境外信托,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更多的权利,实践操作中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指示管理也相对便捷,因此境内家族信托的可预期性相对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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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区别 外国的月亮真的更圆吗?


近年来,随着财富客户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不断深入,以往对境外家族信托盲目崇拜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人们只有深入了解了境内外信托的区别、各自的功能,才能正确选择、设立适合自己的家族信托。

  总体而言,境内外家族信托在服务内容、法律监管、信托架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境外信托与境内信托概念区别

  境外信托,也称为离岸信托、外国信托,一般是指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权区设立的,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一般在境外离岸地的信托。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如一个中国或美国委托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 设立的家族信托,这个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家族信托一般适用BVI的法律并由当地法院管辖。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地和离岸公司的设立地选择是重要因素。通常考虑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国际声誉和维护成本。目前境外信托常用的离岸地点有开曼群岛、泽西岛、BVI等。

  境内信托,也称为在岸信托、国内信托,是指设立在国内,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在国内进行的信托。例如,一个中国委托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或者一个美国委托人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都可称之为在岸信托、境内信托或国内信托,在岸家族信托一般适用当地的法律并由当地法院管辖。

法律政策层面的区别

  我国是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国家,而欧英包括大部分离岸地都是英美法系,属于判例法国家。

  境外法律对信托的类型、受托人权利、不同类型信托资产隔离程度、保护人的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国内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例如我国《信托法》共计七章内容中,分别对信托设立的形式与条件、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托成立后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均进行了规定,该等规定不仅适用风靡多年的集合资金信托,也同样适用于家族信托。

  除了《信托法》及其对应的信托法释义外,境内家族信托的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在2018年8月17日发出“信托细则(37号文)”中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也在文件中明确了家族信托对于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的作用。

  但是,市场上也有一些境内法律不完善的声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

  第一,境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乏,导致股权、房产等类型的资产,装入信托成本极高;

  第二,境外信托发展百年,对于很多争议都有判例可寻,有确定的裁判结果,客户对于法律的确定性会更强。境内家族信托从2012年至今才7年的发展时间,确实需要很多空间去完善发展,但是7年来也从未出现过一单关于家族信托争议的案例,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境内家族信托法律上的稳定性。

信托财产类型的区别

  从信托财产的类型而言,目前境内家族信托还是以现金和金融资产为主,还包括一部分保单,股权、房产虽然可以装入但是成本较高。

  境外家族信托可以装入的财产类型非常丰富,理论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任何财产都可以装入,如房产、股权、私人飞机和游艇、赛马等。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区别

  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既承担了信托事务管理的责任,同时也要负责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而在境外家族信托项下,受托人特别是独立受托人通常只承担搭建信托架构、进行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者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进行操作。

家族信托实体表现的区别

  目前境内家族信托的实体表现为信托公司为家族信托在银行开立的信托专户,信托财产在这个专户里进行保管运作、独立核算。

  而境外家族信托更像是一个类似公司的实体,由这个实体持有金融资产、股权、房产等各类资产,并由专人进行运作管理。

  相对而言,境外家族信托虽然受托人选取范围广,可以装入的资产丰富而且资产装入比较简便、成本也不是特别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境外信托虽然可以装入的资产类型丰富,但必须是境外资产,境内部分的资产必须先变成境外控制后才能装入境外信托;

  因为受托人资质相当宽泛,有可能面临来自受托人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全权信托,受托人酌情权很大,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财产,导致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被侵害;

  国内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据为《信托法》,加上我国属于成文法体系,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均以法律的明确为依据,因此,即便未来家族信托发生法律争议,法官需要根据《信托法》来审理案件,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因此法官对该等法律纠纷的审理结果具有一定的确定性。相比之下,境外家族信托大多依据英美法而设立,英美法系大多为判例法国家,即法官一定程度可以“造法”,在先审理的判例极大可能被在后审理的类似案件的法官作为判例依据来判定新的案件结果的走向,因此,境外家族信托若发生争议,即便在境外同样的法域下,相同的争议情形都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大部分国内高净值人士对境外的法律并不十分了解,加上语言障碍,信托架构、合同条款设计可能不够完备,可能导致未来受益人挑战信托比较容易成功。

  境外家族信托一旦发生海外诉讼,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昂。

  境内家族信托虽然目前信托财产类型相对比较单一,但在监管、委托人权利保留、可预期性等方面存在优势。由于境内家族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目前国内共68家信托公司,除了受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约束之外,还处于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服从银保监会发布的各项政策文件,接受银保监会的各项检查。

  其次,相比境外信托,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更多的权利,实践操作中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指示管理也相对便捷,因此境内家族信托的可预期性相对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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